关于印发划定蓬江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
蓬江府办〔2015〕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关于划定蓬江区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定》业经区政府九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和水务局、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关于划定蓬江区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定
为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合理布局,减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保护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潭江流域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3]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全区不设畜禽适养区。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江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棠下镇、荷塘镇、潮连街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杜阮那咀、那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城市人口居住集中地:包括环市、潮连、北街、堤东、仓后、白沙街道办事处;
3.滨江新区启动区:江门主城区北端--蓬江片区,滨江新区与现状城区(北新区)结合地带,北环路以北,西江以西,江沙路以东,新南路以南,总范围20平方公里。
4.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5.农村墟镇范围及医院、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
6.各工业园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陆域。
(二)限养区范围: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在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禁养区内现有牲畜养殖场,必须在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自行搬迁或关闭,至2016年底禁养区内的牲畜养殖场实现全部清除,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牲畜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协调区环保、城管和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区政府依法进行拆除或清理。禁养区内现有禽类养殖场要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四、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现有存栏量的基础上逐步减少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要搬迁或关闭。
五、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政府先前发布我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