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名称:医疗救助
办理依据: 《台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台府[2018]14号)。
办理机构: 台山市医疗保障局[注:受理部门是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
申办条件: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市户籍人口)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为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下同)。
3.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2016-2018年)〉的通知》(江发[2016]6号)规定的范围。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市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病,是指符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特定病种疾病。除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 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 不超过本市 1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六)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本市1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材料: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身份证、户口本、特困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银行(镇、街、场指定)存折、孤儿证明,提供原件校验,纸质复印件1份;
▲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等证明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等,提供原件校验,纸质复印件1份;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原件(超过6个月过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申请处理,不予以补发救助),纸质1份;
▲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如无可不提供),但需出示相关证明纸质1份;
▲依据事实提供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医院收费凭证等)纸质1份;
▲单位、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提供原件校验,纸质复印件1份;
▲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没有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不需提供相应凭证)。
▲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情况凭证(没有获得商业保险报销的不需提供相应凭证)。
▲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台山市医疗救助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
申请方法: 向户籍所在地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通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村(居)委会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程序包括:上门核查;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市医疗保障局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结】办结,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办理地址: 台山市台城上朗路22号台山市医疗保障局[注:受理部门是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注:法定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750-5518032
其他: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或自残等而引致伤残
3、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5、无有效转院手续而住院治疗或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6、治疗终结(或出院)超过半年(6个月)提出申请的
7、有明确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伤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医疗费用(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判仍无法获得责任人赔付者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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