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21-004号船舶所有人(当事人):
本局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对你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公鹤(私)行罚决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附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8829298。
特此公告。
鹤山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日
鹤山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鹤(私)行罚决字〔2022〕001号
违法行为人
自编号鹤山21-004船舶所有权人
,现查明2021年10月2日,我局在江门市鹤山市九江大桥附近路段查获一艘非法改装大马力快艇(自编号鹤山21-004,船舶总长14.5米,宽3.5米,深1.4米,5台主机),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
《船舶联合认定报告》、查获鹤山21-004船舶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一条 之规定,现决定
予以没收自编号鹤山21-004船舶 。
执行方式和期限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共壹份
公安机关(印)
2022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编号 |
名称 |
数量 |
物品特征或者场所地址 |
备注 |
1 |
非法改装大马力快艇 |
壹艘 |
自编船舶号鹤山21-004,船舶总长14.5米,船舶型宽3.5米,船舶型深1.4米,主机功率为5台主机(标记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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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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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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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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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