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鳌散货001、大鳌散货002、大鳌散货003、大鳌散货004、大鳌散货005、大鳌散货006、大鳌散货007号船舶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0年12月11日,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西堤以及睦洲镇石板沙附近查获7艘铁壳船(自编号:大鳌散货001号,船身颜色红色,艇长16.0米,宽3.2米,深1.5米,1台柴油主机;自编号:大鳌散货002号,船身颜色黑色,艇长17.5米,宽3.1米,深1.5米,1台柴油主机;自编号:大鳌散货003号,船身颜色灰色,艇长15.2米,宽3.1米,深1.5米,1台柴油主机;自编号:大鳌散货004号,船身颜色黑色,艇长15.4米,宽3.1米,深1.5米,1台柴油主机;自编号:大鳌散货005号,船身颜色黑色,艇长17.6米,宽3.1米,深1.5米,1台柴油主机;自编号:大鳌散货006号,船身颜色灰色,艇长18.0米,宽3.1米,深1.5米,1台柴油主机;自编号:大鳌散货007号,船身颜色红色,艇长14.1米,宽3.1米,深1.5米,1台柴油主机)。经查,上述船舶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2021年11月04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通知你到我单位新会区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处理,但在限定期间内你未能前来。经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做出认定为“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船舶联合认定表》、查获大鳌散货001号、大鳌散货002号、大鳌散货003号、大鳌散货004号、大鳌散货005号、大鳌散货006号、大鳌散货007号船舶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第一、三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大鳌散货001号、大鳌散货002号、大鳌散货003号、大鳌散货004号、大鳌散货005号、大鳌散货006号、大鳌散货007号船舶予以没收,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以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人: 张警官、李警官,电话:0750-6286991。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