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机构决定收缴下列各项物品:
如不服本机构收缴决定,可在收到本收缴物品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1 | 冻鸡翅 | 1609箱,25.7965吨,无法判定产地 | 贰拾伍点柒玖陆伍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2 | 冻鸡翅 | 1210箱,25.53125吨,无法判定产地 | 贰拾伍点伍叁壹贰伍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3 | 冻熟鸡翅 | 共3438箱,重47.6325吨,未标注产地。 | 肆拾柒点陆叁贰伍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4 | 船舶 | 铁制,未悬挂船牌,船体颜色上黑下红,驾驶台为两层(白色),船长约34米,船宽约7米,型深约2.1米,船舶内放置一副“粤三水货7038佛山港”字样船牌,张贴有粤三水货7038船应变部署表,随船未发现该船舶的相关证件,驾驶室内装有一台产品型号为XF-607的GPS导航仪,两台发动机(无铭牌,外表为黄色)。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无”船舶 |
特此公告。
江门海警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