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机构决定收缴下列各项物品:
如不服本机构收缴决定,可在收到本收缴物品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1 | 船盐渍牛瓣胃 | 共140袋,5.67吨,无法判断产地,无法判断是否来自疫区。 | 伍点陆柒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2 | 盐渍牛瓣胃 | 共40袋,重1.583吨,未标注产地,无法判断是否来自疫区。 | 壹点伍捌叁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3 | 船舶 | 大马力摩托艇,船身为玻璃钢材质,颜色为淡蓝色。船长约13.1米,宽约2.63米,型深约1.2米,未涂刷船名船号,尾部安装3台动力装置(动力装置类型:汽油发动机,其中1台发动机外观完好,机身标注“SUZUKI 325”字样,即该发动机马力为325匹;中间发动机机身标注有“SUZUKI ”字样,经使用“SUZUKI DIAGNOSTIC SYSTEM”仪器检测显示功率为300PS,即该发动机马力为300匹;剩余1台发动机机身仅印有铃木商标类“S”型标识,其他部位无文字标识,经使用“SUZUKI DIAGNOSTIC SYSTEM”仪器检测显示功率为325PS,即该发动机马力为325匹)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 无”船舶,已先行处置 |
4 | 船舶 | 大马力摩托艇,船身为玻璃钢材质,颜色为深蓝色。船长约10.8米,宽约2.6米,型深约1.1米,未涂刷船名船号,尾部安装3台动力装置(动力装置类型:汽油发动机,其中左右两侧发动机机身均标注“SUZUKI 300”字样,即2台发动机马力均为300匹;中间1台发动机机身标注有“SUZUKI”字样,较为模糊,在该发动机下部与船体结合部位检查到一铭牌标识有“SUZUKI DF 300AP 30002P-142682”等内容,即该发动机马力为300匹)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 无”船舶,已先行处置 |
5 | 船舶 | 普通无动力摩托艇,船身为玻璃钢材质,颜色为深蓝色。船长约12.9米,宽约2.7米,型深约1.2米,未涂刷船名船号,无动力装置,驾驶台无设备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 无”船舶,已先行处置 |
6 | 船舶 | 普通动力摩托艇,船身为玻璃钢材质,颜色为淡蓝色。船长约7.4米,宽约2.1米,型深约0.6米,未涂刷船名船号,尾部安装1台动力装置(动力装置类型:汽油发动机,机身标注“SUZUKI 140”字样),驾驶座后安装1个红蓝色警示灯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 无”船舶,已先行处置 |
特此公告。
江门海警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