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机构决定收缴下列各项物品:
如不服本机构收缴决定,可在收到本收缴物品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1 | 冻猪胃 | 产地为荷兰,外包装为紫色塑料袋,塑料袋内有白色”cth“字样纸箱,纸箱上有”NL 31 E.G"字样和“porc stomachs” “origin the netherlands date of production 1401.2021"字样 | 贰拾陆点柒零叁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2 | 船舶 | 铁壳船,无涂刷船名船号,驾驶台为蓝色,船长约40米,宽约8米,高约3.6米,舱内装载有一批疑似冻品,上面用蓝色盖布遮住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无”船舶,已先行处置 |
3 | 冻猪耳朵 | 外包装为橙色塑料袋,塑料袋内有白色纸箱,纸箱上有“BE F484 EG"字样 | 贰拾陆点陆捌柒伍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4 | 船舶 | 铁壳船,涂刷“桂北19236”船号,船体为灰色,船长约39米,宽约6.5米,高约4.4米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无”船舶,已先行处置 |
特此公告。
江门海警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