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机构决定收缴下列各项物品:
如不服本机构收缴决定,可在收到本收缴物品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1 | 大马力摩托艇 | 船长15.8米,宽4.2米,型深1.4米,船体是灰色纤维材质,有6台烧损严重的尾机(机壳烧毁,未发现尾机螺旋桨,仅剩齿轮箱),无法辨别尾机型号及马力,船身后半部分船底烧毁,船上无船载油料和通导设备。 | 壹艘 | 已认定为“三无”船舶,已先行处置 |
2 | 盐渍牛瓣胃 | 冻品为盐渍牛瓣胃,外包装是白色编织袋,货物无标称产地,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疫区产品,共106袋,重量总计4.704吨。 | 肆点柒零肆吨 | 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
特此公告。
江门海警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