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规定,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我们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政策篇】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免税政策)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主表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即可享受,无需办理任何备案手续,也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申报即享受。
(二)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问题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案例解读:
案例1.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19年二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2万元(本文所称销售额或销售收入均指不含税销售额,下同),提供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该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季合计销售收入为2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案例2.B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季申报,2019年一季度提供国际货代取得出口免税收入23万,提供国内货代服务取得收入10万,纳税人该季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季合计销售收入为33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案例解读:
案例3.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9年一季度出售商铺取得收入20万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请问该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该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后的季度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则此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商铺销售收入20万元应照章纳税。
案例4.B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2019年二季度出售不动产取得收入20万元,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8万元,请问该季度纳税人应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二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四)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案例5.A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9年一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27万元,则该纳税人一季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免税政策。
(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解读:
案例6.张先生在广州有一套房屋出租,每年收取一次性租金6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该纳税人的房屋一次性租金60万元分摊到月为每月5万元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问题
政策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1次
案例7.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案例8.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七)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政策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案例解读:
案例9.A公司为广州市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6月转让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取得转让不动产收入28万元,请问是否需要在南海区预缴税款?
答:如果该纳税人为按月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
如果该纳税人为按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案例10.B公司为广州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佛山市南海区进行建筑施工,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在佛山市顺德区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在南海区和顺德区进行预缴申报?
答:该纳税人在预缴地南海区和顺德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在南海区和顺德区都无需预缴税款。
案例11.C公司为广州市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佛山市南海区进行建筑施工,其中A项目取得建筑服务收入8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60万元,B项目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在南海区进行预缴申报?
答:该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累计为40(80-60+20)万元,超过30万元,应在南海区就该40万元的建筑服务收入预缴税款。
【转登记篇】
(八)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解读:
案例12.A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2018年7月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2019年1月累计销售额为400万元,2019年2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13.B公司2018年6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9月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次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该纳税人如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条件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14.C纳税人2019年2月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还可以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可以。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如何确定累计销售额是否符合转登记条件?
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的具体范围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以及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其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案例解读:
案例15.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2018年2月-2019年1月所属期申报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为400万元,免税销售额100万元,同时2019年1月申报稽查查补销售额30万元,请问该公司的年应税销售额应该如何计算?2019年2月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不可以。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以及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该纳税人2018年2月-2019年1月所属期的应税销售额应为530万元(=400+100+30),因此2019年2月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16.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其中2018年2月-2019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销售额400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取得销售额200万元,请问2019年2月该公司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可以。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统一计算应税销售额。你公司的年应税销售额为600万元,因此不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案例17.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中2018年2月-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销售额100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700万元,请问2019年2月我公司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可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18年2月-2019年1月所属期扣除差额前应税销售额应为1000万元,因此2019年2月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如何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案例解读:
案例18.A公司2018年10月登记成立,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2019年5月10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为280万元,则该公司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可以。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80万元(=280/7×12),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一)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资料:
1.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十二)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理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纳税人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
(十三)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哪里办理?
答:纳税人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网上办理申请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篇】
(十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五)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吗?
答: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十六)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读:
案例19.A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因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只需缴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缴纳20000×0.03=6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万元免征增值税。
案例20.B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1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缴纳101000×0.03=3030元。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规定:从2019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案例解读:
案例21.甲公司为建筑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为5万元,已于2017年6月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甲公司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报篇】
(十九)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且未到税务机关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免税销售额?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第9栏的“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纳税人,应填写第9栏的“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案例解读:
案例22.A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货物批发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纳税,当季货物销售额25万元,应如何申报享受免税优惠呢?
答:该纳税人当季销售额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将当季25万元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货物及劳务”第9栏的“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案例23.B小规模纳税人为(非“个体”)销售电子设备的公司,兼营提供设计咨询服务,按季纳税,当季销售货物收入13万元,设计费收入14万元,应如何申报享受免税优惠呢?
答:该纳税人当季销售货物收入和销售服务收入共27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按照当季货物销售额13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货物及劳务”列第9、10栏的“免税销售额”等栏次;按照服务销售额14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10栏的“免税销售额”等栏次。
(二十)享受小规模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免税销售额?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缴纳发票注明的税额。
案例解读:
案例23.A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批发销售日用品,按季纳税,同一季度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8万元,其中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3万元,使用税控设备自行开具普通发票15万元,怎样正确填写申报表?
答:该纳税人当季销售货物收入共1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元仍需缴税。
该纳税人应按照当季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15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货物及劳务”列第9、10栏(个体工商户填第11栏)的“免税销售额”等栏次。
同时,应按照当季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货物及劳务”列第1和2栏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等栏次。
(二十一)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免税销售额?
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案例24.A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业务,按季纳税,当季销售额40万元,对外分包业务支付了19万元,应如何申报享受免税优惠呢?
答: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当季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1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
该纳税人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2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10栏(个体工商户填第11栏)的“免税销售额”等栏次。同时,应按差额扣除有关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的“本期扣除额”等相关栏次。
(二十二)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
政策规定: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解读:
案例25.A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开业经营,一季度经营期不足3个月,是否需要按月申报增值税?
答:该纳税人在开业当月可以选择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如选择按季纳税,则在4月申报期一并申报2、3月份的销售额。
案例26. B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在2019年1月选择转为按季纳税,从何时开始可以按季纳税?
答:该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一季度起实行按季纳税,同时2019年度不得再变更。
案例27.C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在2019年2月选择实行按月纳税,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该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仍应按季纳税,从4月所属期开始按月纳税,同时2019年度不得再变更。
案例28.D小规模纳税人为按月纳税,如果在2019年2月选择实行按季纳税,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该纳税人2019年1-3月份仍应逐月按月申报纳税,从二季度开始实行按季纳税,同时2019年度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