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今年1月1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以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市税务局持续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真的非常感谢税务部门的认真与负责。申报期刚过,税务人员就通知我们符合减税降费新政策条件,还多缴了税款。我们一开始没找到原因,在税务人员的提醒下才发现原政策规定是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新政策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务人员辅导我们提交了退税申请,多缴的税款马上就退到了账户上。钱虽然不多,但这是个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包!”江门市江海区众诚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高兴地说。
江门市江海区众诚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派遣服务,在未实施普惠政策前,该公司每个季度都要交2000多元的增值税,还有相应的附征税。实施政策后,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对小规模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清理核查和后续跟踪中,发现该户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未达到30万元,可以享受已缴税款的退还,该局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并通知该企业前往税务局前台更正相应的增值税报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征退税共计385.48元,这笔金额间接变成该企业利润。
近日,市税务部门通过走访江海区食品行业协会(内含制造业、流通业和餐饮业等),得知该协会多家企业得益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如从事调味料生产的江门市酱油食品厂有限公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由原来3.53%降至3%。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表示:“国家大规模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极大地支持了小微企业,减轻了资金压力,提振了企业信心,能让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取得更大优势。”据了解,该公司新近开辟了国外市场,预计年内销售增长将超过30%。
减税降费给企业增强了极大信心,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宣传辅导,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的春风和雨露精准惠及,为企业发展不断鼓劲助力。
政策解读
1.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怎样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5.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江门税务二维码
减税降费问答库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