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九日
江门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2.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 各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险预警
3.1.1 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3.1.2 橙色预警响应
3.1.3 红色预警响应
3 .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4.1.2 II级响应
4.1.3 III级响应
4.1.4 IV 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应急通信
4.5 扑火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医疗救护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4.9 火案查处
4.10 信息报道与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损失调查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后勤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进一步巩固绿化成果,建设生态市,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林火灾害。
森林火灾一般分为4个级别标准:Ⅰ级(特大森林火灾)、Ⅱ级(重大森林火灾)、Ⅲ级(较大森林火灾)、Ⅳ级(一般森林火灾)。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境内森林火灾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即森林火灾灾害的防御,以及可能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等重大险情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二)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快速有效。
(三)以人为本,安全防范。要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口线的副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市林业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江门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广东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各项具体工作。
2.1.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协助当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根据工作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2.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信息综合,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江门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江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上级的命令,组织驻江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助森林扑火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监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森林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和抢险救灾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电力部门为森林防火有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电力供应,协调做好灾区居民日用生活消费品的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科技局:负责森林扑火机具、通讯设备的科技攻关。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助核查、发布灾情;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救灾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对救灾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
市司法局: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方面的法律帮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森林火灾救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交通局:协助提供所需车辆运输森林防火应急物资,保证公路运输畅通无阻。
市农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食品、饮用水和照明物品等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林业局:协助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掌握全市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科学调度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并做好灾后有关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通信,保障通信安全。
江门广播电视台: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报,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协助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并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广东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森林防火安全,保障森林防火通讯畅通。
2.2 各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各市、区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其指挥部成员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险预警
发布森林火险预警警报以后,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根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1.1 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在防火季节,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对森林防火工作做好周密安排,坚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基层各单位的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上岗到位,并及时制止违规、违章用火现象;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接到扑火命令,迅速出发扑火。
3.1.2 橙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的领导要掌握全市的防火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将二级森林火险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再由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到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及时制止一切违规违章用火现象;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宿营地点待命或组织集体训练,当接到扑火命令后,在10分钟内集合出发扑火。
3.1.3 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全面解掌握全市的情况,市森林指挥部办公室将一级森林火险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同级森林防火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望塔观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杜绝一切违规违章用火现象,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山火;扑火队伍必须做好一切扑火准备,扑火物资和扑火设备装入运输车辆内处于战斗状态,接到扑火命令,应在5分钟内出发。
3.2 火险预测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市气象局气候中长期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适时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并向全市发布;遇到高火险天气时,积极与江门日报、江门电台、江门电视台联系,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气象局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利用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 信息报告和处理
Ⅳ级以下火情,由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森林防火月报表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Ⅲ级以上火情时,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场综合情况,包括火灾位置、估算过火面积、采取措施、发生时间、组织扑救情况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火灾情况,由市林业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分别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中心。出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火灾发生后75分钟内报至市应急办,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需上报省政府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4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林区主要设施、原始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等需要支援扑救的火情之一时,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灾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火场跨越县级行政界线、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要及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灾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控制;受灾森林面积2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向省(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也可报请市政府决定。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制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1.4 Ⅳ级响应
当出现火灾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控制;受灾森林面积100公顷(1500亩)以上、200公顷(3000亩)以内;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3人以内死亡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向市(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2 扑火指挥
按分级响应的原则,市或有关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扑火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前指主要职责: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扑救;制定具体扑火作战方案;全面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随时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各支森林消防队伍,在前指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进行扑火。火场指挥主要职责: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问题;及时提报扑救人力、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做好火场清理工作;部署看守火场的人员。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前指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由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在扑火中,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周密组织,尊重自然规律科学扑救,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通信部门要密切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做好线路保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确保火场内外、火场与前线指挥部以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中心的通讯畅通无阻,并做到通讯快捷、准确。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定人员携带移动通讯、卫星通讯、传输设备到火场。同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指定业务部门,安排专人、固定电话与市森林防火办公室保持联系。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人员和技术支持;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第一梯队为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二梯队为市森林消防机动队伍和邻近市(区)森林消防队伍;第三梯队为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需要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军警抢险指挥部而定。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扑火队为主,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9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重大和查处难度较大的森林火灾案件,由市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0 信息报道与发布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部门要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消息、组织报道,并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火灾现场采访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按《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工作预案》,统一发布消息。
4.11 应急结束
火灾得到控制或扑灭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具体建议,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同时,通报市政府、市应急办、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和市直有关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灾后损失调查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联合组织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和火灾损失情况,要求火灾扑灭后3天内书面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数据和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得瞒报、虚报。必要时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按要求建立专门火灾档案。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 资金保障
根据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筹拨抢险救灾所需资金。按《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处理。
6.5 后勤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当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国家和省有关领导亲临指导时,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要积极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6.6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我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事项,请各有关部门具体安排,并指定业务科(室)负责,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