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8 应急能力评价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
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内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内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遭受破坏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较大损害;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内的;或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较大面积污染,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严重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事件的应急响应遵照省民用核设施核事件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
门之间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能,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
、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任召集人。必要时,市联席会议可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江门海事局、市城建集团等有关单位组成。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信息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议和事件处理的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相应工作组,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各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6)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7)协调、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8)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市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专家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核与辐射、海洋环境、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应急、损害索赔、医疗救护、渔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评估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4 调查处理组
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2.2.5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并负责协调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
2.2.6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并做好公众的心理咨询工作。
2.2.7 饮用水安全组
由市政局牵头,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城建集团为成员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
2.2.8 食品安全组
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等的安全监测,控制受污染食品输出生产场
地。
2.2.9 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环保局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宣传及新闻发
布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
2.2.10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2.2.11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组织,负责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
市环保局负责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会同市公安局加强互联网新闻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安排。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瓶装饮用水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国资委协助职能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分;检查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环境应急救援经费。
市工商局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市市政局负责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应急调度。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
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物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气象信息,负责统一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贮存场所气象资料。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资源损害事件、海洋环境损害事件和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江门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城建集团负责市自来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 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3))对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发生泄漏而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
,由安监、公安、交通、海事、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告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评价、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4)陆生野生动物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
(5)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6)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各部门收集到的有可能导致突发环境发生的信息要归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应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细化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4)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的贮存场所应建立环境气象观测站,其运行和资料采集等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在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以实现互联互通。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环境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并预留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接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联席会议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3 Ⅲ级响应
(1)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较大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报告,并向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3)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市联席会议根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较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召集人或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
(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通报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4 Ⅳ级响应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响应程序,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需要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请求。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环境事件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由县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由市联席会议确认;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由省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市联席会议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联席会议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联席会议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渔业、海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联席会议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联席会议或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污染调查与控制
(1)市联席会议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
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等,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市联席会议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5.2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根据市联席会议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5.3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 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4.5.5 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城市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5.7 事件的通报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
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联席会议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8 信息发布
信息宣传组根据市联席会议的指令,及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有关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避免再次受到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联席会议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联席会议批准。
(2)市联席会议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联席会议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联席会议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由市本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一般环境事件的总结由各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各市、区人民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市联席会议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市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级环境应急装备的购置建设。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有关部门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等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6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7.2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7.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8 应急能力评价
建立应急能力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保障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受灾范围,提出补偿措施,组织落实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层级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
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负责解释。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