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江门市新会区近期出台《新会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突出强化八项制度建设,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强化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登记与保管制度建设。一是镇(街)“三资”办组织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的存量、种类和分布。二是在界定产权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镇(街)与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之间、经济联合社与经济合作社等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三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日常保管登记、定期盘查制度,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进行动态化管理。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建设。对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进行自主评估;对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限额”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细则明确规定,管理细则和评估结果须分别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和确认,报镇(街)“三资”办审查备案。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制度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要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报镇(街)“三资”办审查备案后方能执行。
四、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有关办法规定的民主议事制度进行表决和公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必须进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时,出让方(发包方)应当向镇(街)交易中心提交真实、完整材料;竞投人在交易时须提交相关材料和缴纳一定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组织交易,交易成功,办理相关手续;交易情况和结果要在新会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等公布,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
五、强化民主议事和公示、公开制度建设。一是全面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资产资源评估、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以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等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办理。二是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包括:清产核资公示、资产资源评估结果公示、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公示、以及资产资源交易事前事后公示。资产资源交易前,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通过的事项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公示;交易成功后,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也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公示。三是全面实行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按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执行。同时在新会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江门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六、强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三是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统一模板、鉴证、登记造册、建立合同管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档案管理、合同纠纷处理等。
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制度建设。一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分类梳理和定性、定量评价,合理确定良性、中性、不良资产和可开发利用、不可开发利用资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完成保值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增值。二是建立内部考核机构,制定考核具体办法,落实奖惩措施,做好保值增值跟踪考核。
八、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赔偿损失、警告或建议罢免职务、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强化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登记与保管制度建设。一是镇(街)“三资”办组织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的存量、种类和分布。二是在界定产权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镇(街)与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之间、经济联合社与经济合作社等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三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日常保管登记、定期盘查制度,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进行动态化管理。
二、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建设。对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进行自主评估;对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限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限额”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细则明确规定,管理细则和评估结果须分别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和确认,报镇(街)“三资”办审查备案。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制度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要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报镇(街)“三资”办审查备案后方能执行。
四、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有关办法规定的民主议事制度进行表决和公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必须进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时,出让方(发包方)应当向镇(街)交易中心提交真实、完整材料;竞投人在交易时须提交相关材料和缴纳一定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组织交易,交易成功,办理相关手续;交易情况和结果要在新会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等公布,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
五、强化民主议事和公示、公开制度建设。一是全面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资产资源评估、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以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等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办理。二是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包括:清产核资公示、资产资源评估结果公示、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公示、以及资产资源交易事前事后公示。资产资源交易前,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通过的事项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公示;交易成功后,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也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公示。三是全面实行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按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执行。同时在新会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和江门市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六、强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三是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统一模板、鉴证、登记造册、建立合同管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档案管理、合同纠纷处理等。
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制度建设。一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分类梳理和定性、定量评价,合理确定良性、中性、不良资产和可开发利用、不可开发利用资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完成保值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增值。二是建立内部考核机构,制定考核具体办法,落实奖惩措施,做好保值增值跟踪考核。
八、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赔偿损失、警告或建议罢免职务、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