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函〔2019〕73号
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市(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工作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含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进行合同公示。
(三)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合同副本和合同公示的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市财政部门将实施合同签定、合同公示、合同备案的通报机制,对未能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合同签定、合同公示、合同备案的市直采购单位进行通报。
三、本通知所提到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非招标方式(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委托及时组织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等工作。
五、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9〕80号)的要求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