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建〔2021〕8号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通知》(粤财综〔2020〕84号),我局将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5,887.33万元提前下达给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用于2019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清算。现根据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报送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分配方案的函》调整如下:
一、调减江门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5,887.33万元。将该资金5,887.33万元调整下达给各市(区),用于2019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清算,具体金额、绩效及单位详见附件。
二、上述资金收入列2021年度“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1年度“211节能环保支出”科目。
此项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使用。要对照省的绩效目标表进行任务分解,拟定本市(区)绩效目标,并下达至用款单位。请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审计局的监督。
附件:1.调整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分配表
2.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