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新会区、鹤山市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投资稳定增长,进一步激发江门大道沿线投资活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江门市投资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8年本)》(江发改投资函〔2019〕880号,以下简称《禁限目录》)中“暂停审批(核准、备案)江门大道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商铺、房地产、工业等项目”规定的条款进行调整,以下范围不执行《禁限目录》中江门大道沿线两侧(用地外缘向外)各100米范围内的禁限规定:
一、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
二、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珠西新材料集聚区;
三、江门大道蓬江段、鹤山段、新会会城段、银湖湾滨海新城沿线两侧(用地外缘向外)各100米范围内有控制性规划的区域;
四、江门大道新会段沿线总体土地收储率达到较大比率后,非新会会城段沿线两侧(用地外缘向外)各100米范围内有控制性规划的区域(达到条件后由新会区政府另文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上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