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改局、江门供电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结合江门市实际,现就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权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项目)在市、区备案,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项目备案机关办理。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当地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备案资料
备案或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提供旧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的不需提供);
(三)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不动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备案项目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办理,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的由江门供电局统一向各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二)光伏电站(含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仅作为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林地、环保、电力接入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利用固定点建筑屋顶、墙面及附属建筑场所的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项目投产后可申报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其余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开工前,须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2号)参与全省光伏电站竞争性比选获得纳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若未获得进入年度实施方案资格自行开工建设的,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四)项目完成备案之日至项目并网运行2年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业主须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填报项目建设、运行信息;有关信息将作为申请国家光伏电站电价补贴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2号)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