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轨道与航空规划建设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43号之一。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委托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代管,履行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全市轨道与航空项目的规划、建设,构建现代化立体交通运输体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参与编制并实施全市轨道(航空)交通规划、建设规划、综合开发规划,协助开展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相关工作,协调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参与有关铁路车站(民航机场)设计方案研究及配套工程方案研究,参与拟订相关建设项目资金需求等计划。承办市发展改革局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委员会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党建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指导本单位财务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进行资产管理;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江门市轨道与航空规划建设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
(二)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中心事业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二)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举办单位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后,按岗位职责分工开展;
(二)重要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安排遵循收支平衡、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做好资产的管理工作,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三)认真做好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四)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本单位接受税务、主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11月12日经中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轨道与航空规划建设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