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15时23分,沈海高速江门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交警部门经过详细调查,已对事故原因、责任作出了认定,并获得江门市沈海高速“1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的一致通过。现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2015年11月18日15时23分许,杨国全驾驶粤JW682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粤杨国霞、欧慧林(怀抱杨桐)、周小珊(怀抱杨智程)、杨贺丞、杨国仲、林汝荣,行驶至沈海高速江门段3229km+600m时,在主车道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由白山坡驾驶的豫PZ0022号大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导致车上6人当场死亡(杨国全、杨国仲、周小珊、杨桐、杨智程、林汝荣),欧慧林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贺丞头部受轻微伤送往恩平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康复出院),杨国霞受伤(现仍在江门五邑中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豫PZ002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白山坡报警。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接恩平市110转报后,指令路面巡逻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前往处置,同时通知医疗、路政、拯救、消防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救援。高速交警三大队巡逻民警、恩平市人民医院、拯救队、恩平市公安消防大队、开阳高速路政部门、高速交警三大队大队领导和事故处理民警、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先后到达现场开展解救被困人员及伤员救治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进行现场勘查。省政府、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参与和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该事故现场勘查及处置工作于11月18日18时51分完成,交通恢复正常,期间没有出现交通堵塞。
2015年11月19日,江门市政府召集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等职能部门及医疗单位迅速成立沈海高速“1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死伤者家属安抚、事故成因调查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沈海高速江门段“11·18”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其中,杨国全、白山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杨国全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对前方车辆情况注意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杨国全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山坡驾驶没有安装后防护装置、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每小时60公里车速行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白山坡作出共27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白山坡在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涉嫌非法营运。建议阳江市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豫PZ002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支配人白山坡进行处罚。
阳江市白沙沥青拌和场(豫PZ0022号大货车沥青装载点)违反《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沈海高速阳江段(开阳高速)白沙收费站对高速入口的超载车辆劝返工作不力,致使个别超载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造成事故,是导致此事故的间接原因。调查组建议阳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行政处罚,建议广东开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阳江白沙收费站进行内部整改。
附:沈海高速江门段“1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