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6时16分,沈海高速公路(江门恩平段)茂名往广州方向发生一起涉及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引起装载的危化品泄漏起火,造成5车焚毁、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3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门市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事故高度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沈海高速公路江门恩平段“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16〕94号)的工作要求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江门市政府立即启动成立由市公安交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路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及恩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联合组成的沈海高速恩平段“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商请茂名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5日,刘杰(男,49岁,高州市人)驾驶粤K235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173挂油罐车,核载33吨,实载33吨轻质白油)搭载古军健(男,50岁,高州市人,押运员),沿沈海高速公路从茂名往中山方向行驶,6时10分许行至恩平段3187KM+600M处时,先在主车道内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因道路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而减速行驶、准备停车的由颜富信(男,30岁,化州市人)驾驶的粤K199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9765挂油罐车,核载33吨,实载32.8吨苯乙稀),再碰撞因前方交通管制已停在超车道内的一辆粤J号牌小型客车,然后再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后车辆左侧翻在路肩;粤K19929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撞后再碰撞前方因交通管制已停车粤Q号牌小型客车,导致两辆危运货车装载的危化品泄漏并起火燃烧,造成粤K23518车上的司机刘杰、押运员古军健两人死亡,粤K1992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K23518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号牌小型客车和现场停在超车道内的粤J号牌小客轿车、粤J号牌小型货车在内的五辆车辆被焚毁、路面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6月25日6时11分,江门市公安交管局高速交警三大队迅速将事故情况报恩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交管局指挥大厅,同时启动大队应急预案,通知开阳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和相关部门,调集大队所有备勤警力,采取了在塘口收费站主线实施双向分流、沙湖收费站主线实施双向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在现场双向500米外设置警戒区域,并打开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紧急通道缺口,指挥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有序撤离。
市公安交管局指挥大厅接报后,马上启动了市级危化品车辆事故处置预案,将情况报市公安局,通知安监、交通、环保、住建、应急等部门。恩平市公安局接报后,也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江门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蓝华同志指示,迅速做好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开展处置工作。恩平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现场指挥部,该市市委书记李灼冰任总指挥,组织该市四套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置。
8时30分左右,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0时40分左右,明火被扑灭,但由于罐体仍冒着浓烟且温度很高,消防员继续喷水冷却降温;12时左右,开始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逐步清理,并采取非常规措施,将两个罐体转运到沈海高速恩城出口附近的空旷安全地带,由恩平市现场指挥部安排人员看护;16时14分,沈海高速江门开阳段全线解除交通管制,路面恢复正常通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 直接原因。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刘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同车道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前方车辆情况注意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刘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属下车辆车辆GPS动态监管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由未接受岗位培训的工作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GPS动态监管,对夜间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和在线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是导致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沈海高速恩平段“6•25”事故是一起涉及危险品运输车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查组对沈海高速恩平段“6.25”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刘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同车道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前方车辆情况注意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5车焚毁、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刘杰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驾驶证。
(二)对涉事企业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对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当天的涉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动态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提醒和纠正涉事故车辆超速行驶行为;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装载货物。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第三点的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建议茂名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2、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装载货物。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第三点的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 建议茂名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三)对相关职能监管部门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经核查事故现场处置照片、处置记录,结合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相关人员的问话,证实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医疗、路政、拯救等部门均能做到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按国家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实施的应急救援措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事故的信息报送渠道通畅、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程序合法,事故的救援、处置得当。未发现上述职能部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事故处置、救援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经查阅日常台账,高速三大队、沈海高速路政管理部门(开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路政大队)已履行日常的安全监控职责,监管措施到位,未发现上述职能部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经核查,沈海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开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路政大队)和养护部门(广东能达高等级公路维护有限公司)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路段进行日常的养护和巡查工作,道路状况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沿线交通标志和标线完整清晰,防护设施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4、茂名市相关部门能够履行日常的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单位、车辆、人员的行政管理、执法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事故发生后,江门市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事故高度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沈海高速公路江门恩平段“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16〕94号)的工作要求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江门市政府立即启动成立由市公安交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路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及恩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人员联合组成的沈海高速恩平段“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商请茂名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25日,刘杰(男,49岁,高州市人)驾驶粤K235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173挂油罐车,核载33吨,实载33吨轻质白油)搭载古军健(男,50岁,高州市人,押运员),沿沈海高速公路从茂名往中山方向行驶,6时10分许行至恩平段3187KM+600M处时,先在主车道内追尾碰撞同车道前方因道路交通事故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而减速行驶、准备停车的由颜富信(男,30岁,化州市人)驾驶的粤K199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9765挂油罐车,核载33吨,实载32.8吨苯乙稀),再碰撞因前方交通管制已停在超车道内的一辆粤J号牌小型客车,然后再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后车辆左侧翻在路肩;粤K19929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撞后再碰撞前方因交通管制已停车粤Q号牌小型客车,导致两辆危运货车装载的危化品泄漏并起火燃烧,造成粤K23518车上的司机刘杰、押运员古军健两人死亡,粤K19929重型半挂牵引车、粤K23518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号牌小型客车和现场停在超车道内的粤J号牌小客轿车、粤J号牌小型货车在内的五辆车辆被焚毁、路面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6月25日6时11分,江门市公安交管局高速交警三大队迅速将事故情况报恩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交管局指挥大厅,同时启动大队应急预案,通知开阳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大队和相关部门,调集大队所有备勤警力,采取了在塘口收费站主线实施双向分流、沙湖收费站主线实施双向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在现场双向500米外设置警戒区域,并打开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紧急通道缺口,指挥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有序撤离。
市公安交管局指挥大厅接报后,马上启动了市级危化品车辆事故处置预案,将情况报市公安局,通知安监、交通、环保、住建、应急等部门。恩平市公安局接报后,也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江门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蓝华同志指示,迅速做好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开展处置工作。恩平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现场指挥部,该市市委书记李灼冰任总指挥,组织该市四套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置。
8时30分左右,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0时40分左右,明火被扑灭,但由于罐体仍冒着浓烟且温度很高,消防员继续喷水冷却降温;12时左右,开始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逐步清理,并采取非常规措施,将两个罐体转运到沈海高速恩城出口附近的空旷安全地带,由恩平市现场指挥部安排人员看护;16时14分,沈海高速江门开阳段全线解除交通管制,路面恢复正常通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 直接原因。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刘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同车道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前方车辆情况注意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刘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属下车辆车辆GPS动态监管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由未接受岗位培训的工作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GPS动态监管,对夜间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和在线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是导致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沈海高速恩平段“6•25”事故是一起涉及危险品运输车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查组对沈海高速恩平段“6.25”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刘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同车道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前方车辆情况注意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5车焚毁、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刘杰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驾驶证。
(二)对涉事企业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对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当天的涉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动态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提醒和纠正涉事故车辆超速行驶行为;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装载货物。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第三点的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建议茂名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茂名市众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2、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装载货物。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第三点的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 建议茂名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三)对相关职能监管部门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经核查事故现场处置照片、处置记录,结合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相关人员的问话,证实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医疗、路政、拯救等部门均能做到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按国家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实施的应急救援措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事故的信息报送渠道通畅、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程序合法,事故的救援、处置得当。未发现上述职能部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事故处置、救援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经查阅日常台账,高速三大队、沈海高速路政管理部门(开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路政大队)已履行日常的安全监控职责,监管措施到位,未发现上述职能部门、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经核查,沈海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开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路政大队)和养护部门(广东能达高等级公路维护有限公司)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路段进行日常的养护和巡查工作,道路状况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沿线交通标志和标线完整清晰,防护设施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4、茂名市相关部门能够履行日常的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单位、车辆、人员的行政管理、执法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