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凌晨4时许,台山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110指令:台城湖尾新村路段发生一起小车碰撞停放在路边小车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号牌为粤J8***A的白色小车右侧车头与逆向停放在右侧路边、号牌为粤JD***3小车右侧车头发生碰撞,并将粤JD***3号牌小车推行后撞到路边一车库铁门,造成两车及车库门不同程度损坏。
面对民警的询问,现场三名男子中的刘某明(男,35岁,台山水步人)自称是粤J8***A号牌小车驾驶人。其自称原本在家中休息,凌晨2时许接到朋友李某年的电话,说喝了酒让自己帮忙代驾,于是叫妻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到李某年所在酒吧帮开车。2时50分,当刘某明驾驶粤J8***A号牌小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后排乘客伍某筹和李某年突然发生争执,刘某明因分心劝阻而撞上路边的小车。
2时50分发生的事故为何等到4时许才有人报警?带着疑问,民警现场分别对李某年和伍某筹进行了单独询问,发现三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说辞各不相同、漏洞百出,刘某明有“顶包”的嫌疑。民警郑重警告刘某明替人“顶包”的违法后果,但其依然坚称自己就是驾驶人,于是民警依法将其传唤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根据刘某明的说辞,民警拨打了刘某明妻子的电话求证,接到电话的刘某明妻子语气中带着浓浓的睡意,十分茫然,对民警询问的事情一无所知,由此可见,刘某明说了谎。民警再次向刘某明强调“顶包”的严重后果,在法律的威慑和民警的劝导下,刘某明终于承认真正的驾驶人是伍某筹(男,31岁,台山大江人),伍某筹发生事故后打电话叫刘某明过来“顶包”。
15日下午,伍某筹在民警多次电话通知后迫于压力来到交警大队自首,对自己驾驶粤J8***A号牌小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叫刘某明“顶包”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伍某筹交代,事发当天凌晨,伍某筹和李某年在城北喝酒吃宵夜后驾车送李某年回家,因酒后犯困,不慎撞上了停在路边的粤JD***3号牌小车。伍某筹担心酒后驾车被处罚,又想办理保险索赔,于是打电话让刘某明来“顶包”。
目前,台山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伍某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0元以及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明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故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台山警方在此呼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要替别人顶包,这是违法行为!顶包者根据被顶包者的酒驾程度,承担法律后果也不同。如一般酒后驾驶,顶包者面临行政拘留、罚款及扣留驾驶证的处罚。如果被顶包者已经达到醉驾的标准,顶包者则涉嫌包庇罪,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