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由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二)符合简易注销适用条件的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三)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
5.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
6.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
7.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
8.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9.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10.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填报要点:
1.“申请人签署”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填报要点:
1.“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处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
(三)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企业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3.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格式文本)
4.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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