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4号
申请人:李X。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申请人李X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0316667605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