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做好宣传贯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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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足我国国情和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有益做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效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要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教育融入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教育中,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正确认识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懂得自觉与黑恶势力划清界限,提升发现、辨别黑恶势力能力,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起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基本生活模式和习惯。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等职能。对有组织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并根据其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考核奖惩。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象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我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统筹协调安置帮教成员单位,对有组织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开展衔接安置、救助帮扶、跟踪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社区矫正机构如受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委托,要认真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组织犯罪的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保障了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和“利剑”。我们要将社区矫正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共同守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为平安江门、法治江门贡献社区矫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