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440216098000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宜公开。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鹤山市****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54
案件名称
鹤山市****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决定文书编号
江水罚字〔2025〕第1号
处罚事由
经查,鹤山市****有限公司2024年度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1315816.1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鹤山市****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超许可取水35816.1立方米,超定额取水2.8%,超取水量少,超许可取水的主要原因是用水户的生产生活行为导致新增供水,危害后果轻微;同时该公司及时采取增加取水许可水量水资源论证工作、缴交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等积极措施改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5年3月28日
处罚机关
江门市水利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