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8〕1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87650140
法定代表人:黄峰昌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六区5号
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规范排污口处取水样监测,监测结果《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8]第67号)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浓度CODcr:187 mg/L和总磷:6.41 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1.08倍和11.8倍。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8)第67号、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8〕109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关先生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