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鹤山市欧雅格玻晶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9183338N
法定代表人:沈建武
地址:鹤山市桃源镇桃源大道南133号
2018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三级沉淀池内和雨水总渠排水口处取水样一份监测,监测结果《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8]第111号)表明,你公司雨水总渠排水口处外排废水的色度:340倍、悬浮物:525mg/L、总铅:5.785mg/L、总锌:4.845 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规定。其中外排废水中含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总铅超过标准限值的4.785倍。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8〕第111号)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主要产污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
7月4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鹤山市欧雅格玻晶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 期 |
存放地点 |
上釉机 |
贰台 |
无 |
无 |
无 |
就地存放 |
研磨机 |
伍台 |
无 |
无 |
无 |
就地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