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曾燕良(为广东杭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工作地址:******
广东杭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广东杭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我局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均未能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江江环催〔2024〕18号),现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江江环催〔2024〕1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曾燕良(1).pdf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