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三埠珍香烧烤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W77G880
经营者:卢梅珍(身份证号码:440***********3620)
经营场所:开平市三埠街思始龙冈村西面自编1号首层第5-7
卡铺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店边界噪音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3053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店边界监测地点①、②、③、④社会生活界噪声测量值分别为68.8dB(A)、67.2dB(A)、68.3dB(A)、66.2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305301号监测报告》、污染源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店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店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对你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店未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视为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店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