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2016〕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会区大泽镇潭墪宝一胜古典家具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2600692834
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创利来工业园潭墪砖厂
经营者:张四高
公民身份号码:341282********2416
新会区大泽镇潭墪宝一胜古典家具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的红木家具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16年12月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厂在陈述申辩中表示,2014年至今家具行业整体萧条,房租赁时间短,至今基本上处于试产阶段,由于原材料价格疯涨、家具价格历史最低、家具行业赊账成风,而原材料货款、工人工资又无法拖欠,资金周转异常困难,随时处于破产倒闭边缘,无法承担巨额罚款。且生产的家具季节性强,年底是生产销售黄金时期,厂房一旦停工,无异于直接倒闭破产,将面临贷款无法回收、工人工资无法结算等一系列问题。希望我局能切实了解和关切具体状况,给予帮助,减免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2016〕117号)及2016年12月5日送达回执和你厂2016年12月5日《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红木家具加工生产项目停止生产,处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红木家具加工生产项目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新会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
抄送:大泽镇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