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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直部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1997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十三条。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全文

办理机构:
须在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办理管道燃气设施(含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申办条件:
1)属于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范围; 2)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5)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7)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材料目录: 1燃气经营申请书 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5被授权人身份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章程 8场所证明(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9燃气场站的各类报建、竣工验收批文、充装许可证等许可文件或材料 10各类设施(包括压力管道容器、静电防雷、消防设施等)检验有效证明 11燃气场站四置图、总平面图、燃气场站全景照片 1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 13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含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 14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5气源证明、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 16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 17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录: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分支机构)》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企业经营许可证一起申报的分支机构,不需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 6对外营业分支机构报建、竣工验收批文或材料(管道燃气营业点提供场所证明材料) 7燃气场站四置图、总平面图、燃气场站全景照片(管道燃气营业点提供场所外景照片) 8场所证明(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9分支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0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 11分支机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管道燃气营业点不需提供)

申请方法:
窗口提交资料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提交资料; 3、审核资料 4、受理; 5、查看现场 6、审批; 7、反馈审批情况;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咨询电话:
0750-383196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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