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名称:江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8〕153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9.《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
1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1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13.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
办理机构: 建设单位(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
申办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落实承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许可的情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诺书
3.用地批准手续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说明
7.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9.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1.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13.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申请方法: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113.108.219.52/Project/),注册用户后登录。
2)申请。申请人登录后,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审批。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应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交信息与纸质内容相符的,通过审查,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信息与纸质内容不符的,通知企业修改后重新提交。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咨询电话: 0750-3871177、3871178
其他: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