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
内容: (一)办理对象:
非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1、收养人常住户口在内地的公民;
2、收养人: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
3、被收养人:①不满十四周岁;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送养人: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申请材料:
收养人提交: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部、结婚证、职业、健康、计划生育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等证明材料;
(2)提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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