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JMBG2025014
江医保发〔2025〕43 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6号)精神,规范统一我市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为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登记参保前,应当核查其获得身份资格认定之日(不含当日)前的参保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资格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办理资助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登记手续。若已自行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可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二)已参加本统筹区以外居民医保的,资格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出具告知书,并征得救助对象同意后按规定资助其参加本统筹区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三)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不予资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
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前,已自行缴纳当年度江门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且当年度不再资助参保。
二、明确住院期间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变动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在住院治疗期间获得医疗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按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终止医疗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变更医疗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费用核算
(一)医疗救助对象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向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零星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后,再申请办理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参照连续参保缴费满24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核算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和二次医疗救助范围。
(三)对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核算其医疗救助待遇。
(四)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应当按《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门诊或住院费用报销提交材料,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其医疗救助待遇。该类人员在出院后申请医疗救助期间死亡的,其零星报销可继续办理。
四、持续优化医疗救助经办服务
年度结束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清理汇总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在定点医药机构“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合规医疗费用,主动服务,及时通知救助对象申请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确保应救助尽救助。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月。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积极正面回应参保群众对资助参保、待遇享受等问题的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门市医疗救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江医保发〔2021〕42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