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图解:关于修改《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2021年1月2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原《方案》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配建房屋管理,提高政府资产流通效率,吸引了更多人才在我市安居乐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原《方案》2026年1月25日到期,且部分依据文件失效,经评估,对原《方案》中部分内容作文字表述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 月24日。
一、 修改内容
(一)删除已失效的依据文件。制定依据删除“《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同时,第五条第(九)项“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属地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资格。”修改为“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辖区配建房屋管理规定。
(二)完善相关表述。删除第一条“指导思想”,第六条工作要求删除: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
(三)完善部门职责。其中:
人才工作部门职责中“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考核督查配建房屋用于人才住房配售配租工作”修改为“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配建房屋用于人才住房配售配租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中“负责制定土地出让公告中配建房屋的相关内容”修改为“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土地出让公告中配建房屋的相关内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接收或确定国有企业接收的具体单位,协调接收单位签订配建协议,抽签选定配建房屋和办理配建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负责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源的接收和管理(若接收主体为国有企业)。”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出让商住地块采用“最高限价+承诺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竞买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配建房屋属于政府资产,包括住宅、配套车位(不含人防车位)和商服等建筑物,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在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
(二)房屋用途
1.配建住宅优先用于人才住房,可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无偿赠与、配售或配租。配建车位可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优先满足人才和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出租或出售。
2.可用于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源。
3.可用于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4.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用途。
(三)房屋管理规程
1.土地出让
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竞买规则、配建房屋用途、户型面积范围、移交方式、接收单位、税收问题指引、配建协议(模板)等内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接收单位与竞得人签订配建协议。
2.规划报建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配建协议中约定的配建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相关配建内容。
3.房屋选取
在办理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后、至项目首次办理预(销)售许可前,接收单位和开发企业抽签选定配建房屋,签订抽签结果确认书。
4.房屋接收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接收单位、开发企业按配建协议约定移交、接收配建房屋,双方各自承担移交环节应缴税费;接收单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履行产权人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5.配售配租
接收单位根据人才住房年度配售配租计划,制定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方案,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售配租。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750-38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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