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粤江林护许准〔2019〕45号 | ||||
项目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审批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 经审查,贵单位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出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作出如下决定: 同意你单位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白面僧面猴(Pithecia pithecia)9只给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观赏繁育。 请你单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凭此决定书于2020年4月15日前依法运输,逾期无效。运输期间,需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逃逸、扩散,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决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784L755741400 | |||||
法人代表姓名: | 区嘉强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
许可截止期: | 2020年4月15日 |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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