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条 纳入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由本局作出的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吊销行政许可或资质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法制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送交政策法规科审核。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的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三)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限期补齐相关材料,逾期仍未补全资料的,不予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调查、补充征求意见、研讨论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局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或有无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得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建议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不能协调一致的,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政策法规科审核人员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