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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表单位:江门市司法局 发表时间:2019.07.16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核,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9年7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gsk@163.com

提交意见同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6日

 

 

 

 

 

 

 

 

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在国内外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本级与市(区)联动,以各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江门市成立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人才工作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总部经济相关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区)政府是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奖补事项。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在国内外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2、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50%以上)不少于3家。

3、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江门市,不改变在江门市的纳税义务。

4、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按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8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8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指总部企业在上一个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当年市统计局数据为准(下同)。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所有分支机构均发生相应业务。按不同类型,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房地产业除外):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500万元。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我市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A股包括沪市A股、深市A股,含科创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

2、我市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或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境内生产、销售、研发等总部职能。(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3、我市企业上年度被评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

4、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六条  企业认定奖和落户奖。

(一)认定奖。本地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给予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本条中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落户奖。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落户奖数额按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的第一个经营年度对本市财政贡献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

(一)增量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均实现正增长,且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

(二)倍增奖。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倍以上(含1倍)2倍以下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4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倍以上(含2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60%给予奖励。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市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的(如大型骨干企业扶持、招商引资奖励等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为计算奖励标准),可选择有关奖补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奖补。

第八条  领军企业奖励。

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后,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企业如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称号的,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如在不同年度(政策实施期内)获得上述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已获最高称号及奖励情况补差计奖。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租赁补贴。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和租金总额,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购置补贴。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未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5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如发生用途改变的,企业须在变更用途前主动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按原补贴拨付渠道退回该改变用途部分的补贴;企业未按要求报告的,一经发现,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条  支持技术改造。

支持总部企业技术改造,对应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先进技术和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设备改造现有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制造智能化水平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我市技术改造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用地保障。

(一)对总部企业或总部集聚区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总部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需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三)总部企业利用“三旧”改造场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服务。

(一)人才奖。总部企业可提取当年获得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鼓励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士、高端技术人员在江门市工作和发展,有关支持政策按现行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关政策按我市现行扶持企业上市和融资政策执行。

第四章 认定和奖补流程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一)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明晰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

(四)跨国公司投资地区总部(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上述第(一)、(二)款材料备案。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本实施办法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核。企业属地的市(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三)公示。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将经审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

第十六条  奖补申请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人签署的《江门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的,另须提供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房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审批程序。

(一)审核。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由属地的市(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复核。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对各市(区)提交的总部企业材料进行复核备案,并上报市政府。

(三)审批。市政府审定并批复执行。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补申请工作在每年的4-5月集中进行。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总部企业办理外商投资许可、市场监管、税务、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对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真实性负责。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辖区政府予以监督核实。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九条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市(区)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其所得奖补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市(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总部企业奖补资金在市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各市(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在辖区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

第二十五条  市及各市(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除第六条外,其余条款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实施办法》说明

针对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滞后、政策支持不足的问题,《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力度较大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总的原则是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促发展”的思路。一是支持发展现有总部企业,加强对我市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鼓励企业立足江门;二是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鼓励本土优势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总部形态;三是积极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充分发挥我市环境优势、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以跨国公司、大型国企、优势民企为重点,积极引进区域性、职能型总部;四是加快建设总部经济区,以中心城区为支撑,发挥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加快滨江新区总部基地和珠西枢纽新城总部经济基地建设,鼓励总部企业向中心城区集聚,积极发展产业集群总部集聚区。

二、本《实施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总部企业包括哪些行业。《实施办法》将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型,综合型总部明确主要包括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现代农业等4大行业,职能型总部主要包括营销和研发等2类职能总部。此外,对在境内外的上市公司、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广东省企业100强也纳入总部企业培育对象。

(二)明确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对每个行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进行了差异化设计,凡是符合所列条件的均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结合目前我市总部企业的发展现状和财政承受能力,《实施办法》适当加大了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包括总部企业认定奖励、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增量奖励、倍增奖励、领军企业奖励以及办公用房补助等。

(四)进一步简化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申请。企业只需提供必要的4个方面的申报材料,就可以申报认定,避免企业提交繁杂的材料。同时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完善认定程序(即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和有关管理规定,避免出现部门间的扯皮、推诿等现象。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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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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