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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法制局关于《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单位:江门市法制局 发表时间:2017.06.09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现将市林业园林局报送我局审查的《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6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江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z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法制局

201769

 

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古树名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古树分为一、二、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

(二)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认定,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依法报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牌。

古树后备资源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牌,以资识别和保护。

市、县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新规划建设的建筑应当在保护区外。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应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

第八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养护单位;

(四)城镇居民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六)寺观教堂所属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宗教堂管会(寺管会);

(七)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市(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养护责任人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原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确认,报市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立即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一)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年1次;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每两年1次。

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经费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维护。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六条禁止砍伐、迁移、买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移植及移植后1年内的养护工作,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实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移植费用及移植后1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以及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市(区)绿化委员会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其他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擅自迁移、砍伐、买卖古树名木或破坏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江府〔200043号)同时废止。

 

 

关于《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江门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4年)》以及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步加强古树名木管理的意见》的精神,我局对《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江府办【200043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客观记录和生动反映了社会发展和自然变迁的痕迹。同时,古树名木也是珍贵的基因资源、难得的旅游资源、独特的文化资源,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是传承历史文化、发展先进生态文化的迫切需要,是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

200012月,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原市园林局根据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草拟了《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并下发至蓬江、江海两区、有关单位。期间,两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能由市园林局统管,至2014年下放至两区管理。截止目前,原《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由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执行性不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范全市(含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为,修订适用全市(含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范围的《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非常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森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因此,重新修订《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是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

二、修订的主要理由

(一)上位法发生改变

2016年初,国家林业局发布《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为此,我市要根据意见重新修订《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二)原办法有局限性

根据我市最新的古树名木普查结果表明,我市全市有1543株古树名木,其中蓬江、江海只有278株。原《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只针对蓬江、江海两区古树名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执行性不强。因此,我市要重新修订《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我市“创森”需要

20159月,我市启动“创森”,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是我市《国家森林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任务之一。重新修订《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市“创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亮点。为此,我市要重新修订《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助力“创森”。

(四)古树名木保护的需要

一个城市,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有较大的保护价值的树木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为此我市要重新修订《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古树名木保护资源范围,留下古树资源财富,造福后代。

(五)古树名木管理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资金投入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管理手段单一等问题,擅自移植、盗伐盗卖等人为破坏现象偶有发生。我市古树资源不多,重新修订办法,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刻不容缓。为此,通过修订的《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解决责任不落实、资金投入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文本主要内容

《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一条:第一至四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第五至七条明确了古树名木的认定标准和实施部门;第八至十五条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措施、费用及技术规范;第十六至二十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的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

四、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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