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优质发展,扩大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现将市教育局报送我局审查的《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文本)》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江门市法制局网站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文本)》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z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法制局
2018年8月9日
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草案文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关于加快江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2〕108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全市范围内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按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发改、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应根据粤教基〔2015〕21号要求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等工作。市教育部门、属地政府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移交、招标、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划、计划生育政策、周边学前教育资源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服务规模(万人) |
设置班数 |
建筑面积(m2) |
用地面积(m2) |
0.45~0.6(含0.6) |
6班 |
1600 |
2000 |
0.6~0.9(含0.9) |
9班 |
1814 |
2430 |
0.9~1.1(含1.1) |
12班 |
2354 |
3240 |
1.1~1.35(含1.35) |
15班 |
2927 |
4050 |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第六条 没有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每户按3.2人计,人口不足4500人的住宅小区,包括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等),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的空间。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按标准建成成品房(达到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的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接收单位。
凡是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未按规划条件和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标准配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不予审查通过。
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凡是分期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第一期建设项目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期限内,并在项目总体规划条件核实前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包括工程的有关资料),接收单位由市教育部门或属地政府指定的资产持有单位。凡未办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不得办理项目总体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条 由市本级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幼儿园,由市教育部门负责移交管理。由属地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幼儿园,由属地政府负责移交管理。市教育部门、属地政府收到移交申请后,应根据幼儿园布局和发展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办学性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资产持有、使用单位。属地政府确定后,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需经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和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要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各市(区)要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由市(区)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学前教育资源状况,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市(区)人民政府并报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和指导,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工作,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全面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幼儿园,未约定移交政府的无需移交。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草案文本)》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精神和要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优质发展,扩大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二、起草过程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为建立健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机制,我局代拟了《实施办法》,从2016年起,多次征求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等单位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意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权属和使用等问题,明确规定要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套,目的是建立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幼儿园建设得到合理规划。通过全市范围内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及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解决幼儿园配置问题。
(二)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进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按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市、县(市、区)两级发改、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应根据粤教基〔2015〕21号要求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等工作。市教育部门、属地政府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移交、招标、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四)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和权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幼儿园配建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相应住宅开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市本级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幼儿园,由市教育部门负责移交管理。由属地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配建的幼儿园,由属地政府负责移交管理。
(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管理。配套幼儿园按照教育资源布局需要,统一规划、合理使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业务上接受属地教育部门指导和管理。
江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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