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实现空间均衡的重要抓手;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对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仍面临不少问题,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规范,一些河流有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大部分江河没有编制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调度工作不规范或尚未开展调度工作。
二是协调不畅,水资源调度涉及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目标保障,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各方共赢。三是支撑不力,开展水资源调度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缺乏技术支撑。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缺乏全国性的调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制定《办法》,对于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统筹解决“四水”问题,助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