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范围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类型为自然人、公司,均适用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