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三章第十一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因此,第十三条中所提及的法律文件包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如法律意见书与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意见明显不一致,则不能作为核销依据。
答: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三章第十一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因此,第十三条中所提及的法律文件包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如法律意见书与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意见明显不一致,则不能作为核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