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周莹) 记者昨日(12月24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编密织牢最困难最脆弱群体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网,近日,我市印发《关于江门市调整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自12月起,全市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据了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而在今年11月,我市印发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月提高至1720元/月。因此,对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三档制定,分别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由31元/人/月提高至35元/人/月;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由465元/人/月提高至516元/人/月;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由930元/人/月提高至1032元/人/月。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特困人员护理费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主要用于充实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满足机构入住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此次照料护理标准的提高,既满足了特困人员的生活需求,又较好地保障了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此次提标,将惠及我市9394名特困人员。新照料护理标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提标后未能按新标准发放的月份,将于后续月份补发差额,以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