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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79XE/2026-0025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9-20
名称: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JMBG2026018 / 江民〔2026〕33号 发布日期: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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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2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政策图解:《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JMBG2026018 

江民〔2026〕3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鹤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推进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缓解养老服务机构在参与消费补贴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垫付压力,确保养老服务供给连续稳定,江门市民政局制定了《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期间,如遇相关问题,请径直向民政部门反馈。


江门市民政局

2026年9月20日


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消费补贴项目”)实施,缓解养老服务机构在参与消费补贴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垫付压力,确保养老服务供给连续稳定,现就开展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贴息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范围

  已纳入江门市消费补贴项目认可服务机构范围,且自愿参与贴息项目、承诺遵守贴息项目相关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机构”)。

  二、贴息条件

  (一)支持范围

  仅对2026年12月31日前养老服务机构因实施消费补贴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支持(以下简称“贴息”)。养老服务机构其他经营性活动贷款产生的利息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贴息标准

  1.贴息的本金标准。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贴息的本金上限,为该机构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电子消费券核销总金额。

  2.贴息的利率标准。以本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按养老服务机构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的实际利率就低执行,在2026年度贴息项目周期内保持不变。

  3.贴息期限标准。自贷款银行向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相关贷款之日起,至县级民政部门向养老服务机构拨付消费补贴资金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三、实施流程

  (一)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向贷款银行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贷款。取得贷款后,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参与贴息项目申请,明确贷款银行、贷款利率等信息,并提交严格遵守消费补贴项目和贴息项目相关规定,确保服务真实、数据准确的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名单公布

  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养老服务机构资格后,将养老服务机构贷款银行、贷款利率等信息报送市民政局。江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符合贴息享受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方便社会查询、主动接受监督。

  (三)资料上传

  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江民函〔2026〕13号)文件所列“电子消费券核销”要求,将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资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平台。

  (四)确认贴息本金

  1.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完成对养老服务机构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初审。

  2.复审。县级民政部门将初审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将复审结果上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按照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复审结果确认每笔贴息的本金金额。

  )偿还贴息本金

  养老服务机构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贴息本金至相关贷款银行。

  )贴息拨付

  贷款利息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机构银行流水回单或相关凭证按季度支付至贷款银行。2027年1月底前,市民政局经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贴息拨付申请审核后,汇总2026年度已发生的贷款贴息金额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2027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贴息拨付申请,审核后拨付2026年度贷款贴息应付未付余额至养老服务机构。

  四、违规处理

  (一)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发生当月起不再享受本项目贴息支持:

  1.未按期、按要求上传核销资料或资料弄虚作假导致的资金滞留;

  2.因违规行为、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被取消核销养老服务消费券资格;

  3.存在违反《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6〕6号)和《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江民函〔2026〕13号)的行为。

  (二)对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虚假核销、伪造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市民政局追回相应贴息资金,追回的贴息资金统一划回市财政局账户。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未如实申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日期、金额等信息,或与银行串通虚构银行发放贷款等信息,导致贴息资金多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市民政局追回多发贴息资金,追回的贴息资金统一划回市财政局账户。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

  负责贴息项目的实施工作,编制贴息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监督贴息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划拨贴息金额至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咨询答疑渠道,提前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和贷款银行的政策宣讲,协助养老服务机构快速掌握申报条件和操作要求。

  (二)市财政局

  负责贴息资金预算安排,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复审工作,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资金,并配合监管贴息项目实施。

  (三)县级民政部门

  做好消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对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初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及将复审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及时、足额划拨消费补贴资金至养老服务机构,并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向贷款银行偿还贴息本金;加强对消费补贴项目及贴息项目的实施监管;负责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贴息项目的相关审核工作,落实承办银行资金风险预警相关对接工作。

  (四)县级财政部门

  配合做好消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对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复审;配合加强对消费补贴项目及贴息项目的实施监管。

  (五)贷款银行

  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贷款发放、利息核算等相关工作,配合江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核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相关信息。

  (六)养老服务机构

  规范开展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配合做好消费券核销工作,并按照银行贷款协议及本方案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垫付贴息金额;当机构账户发生变更、冻结、注销等异常交易情况可能影响贷款还款、贴息资金拨付等,须及时、如实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备;配合江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开展消费补贴项目和贴息项目的核查、资金监管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退出规则

  养老服务机构如退出贴息项目,需于每月5日前主动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自提出申请当月停止享受贴息政策。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6年9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如国家、省对消费补贴项目政策予以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本方案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说明书

                2.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拨付申请表



附件:

1.附件1: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说明书.doc

2.附件2:2026年江门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拨付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