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解读
JMBG2025037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现将《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6日
江门市人民调解
“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案件补贴(以下简称“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县(市、区)司法局在同级财政局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
第三条![]()
案件补贴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案件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在各县(市、区)司法局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财政供养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五条案件补贴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统一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以案定补”“协议履行”的原则发放。共同调解或跨地区调解的同一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由主办调解方申请并注明参与方及工作内容;同一案件经多次调解的,仅对最终结案的案件进行补贴;同一案由涉及多个当事人且拆分归档的,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
第七条经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
下列情形所涉及的民间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
(一)调解不成功的;
(二)行政调解的;
(三)司法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五)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按矛盾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确定。分为:![]()
(一)调解简易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100-200元;![]()
(二)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300-500元;
(三)调解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600-800元;
(四)调解重大特大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1000-3000元。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200-300元。同一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分别申请司法确认的,按一宗案件发放补贴,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简易民间纠纷案件:
(一)调解协议标的在1万元以下;
(二)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下;
(三)属简易民间纠纷的其他情形。包括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及时履行完毕,并按要求进行口头协议书登记的案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一)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上、10人以下;
(三)其他可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案件:
(一)内容涉及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纠纷;
(二)涉案标的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三)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案件涉及3人以下死亡;
(五)通过调解成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六)其他可认定为复杂疑难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特大民间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30人以上;
(二)涉案标的30万元以上;
(三)案件涉及3人以上死亡;
(四)通过调解成功防止群体性械斗;
(五)所涉纠纷跨县域;
(六)涉案当事人群体性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其他可认定为重大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三章 调解案卷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案件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宗”的原则归档。卷宗分简易案卷和普通案卷,材料要求如下:
(一)简易案卷(仅适用简易民间纠纷案件)
1.封面;
2.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原件或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口头协议书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若纠纷属于即时履行且当事人明确拒绝签名的特殊情形,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见证事项。
3.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二)普通案卷(适用一般、复杂疑难、重大特大民间纠纷案件)
1.封面;
2.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原件和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原件;
4.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5.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6.调解笔录原件;
7.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若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需附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
第十四条归档的调解案件文书要求如下:
(一)调查笔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楚;
(二)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明确;
(三)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援引法律、法规正确;
(五)当事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四章 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装订,报送所在镇(街)司法所初审。
第十六条镇(街)司法所在收到人民调解会委员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县(市、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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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评审小组应当在收到司法所报送材料后定期对案件进行评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应在评审结束后在所属司法局门户网站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司法所核准制单,评审小组将补贴发放到各调委会提供的委托收款账户或办案人民调解员账户;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镇(街)司法所在案件补贴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材料完整;
(二)对符合补贴的案件标准和补贴金额登记并制表上报。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定期组织基层司法所对补贴案件开展评审工作,并成立由分管领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基层)、财务等股室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司法所上报的补贴案件进行评审;
(二)核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和标准;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发放补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评审小组、司法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补贴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责令退回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案件补贴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调解案件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涉案标的”指调解协议书上当事人同意履行的金钱数额或财物价值。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9日。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