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属用人单位申请的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5、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7、初次鉴定的签收回执。
(三)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后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的鉴定通知书和《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意见书》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有关诊断。
广东省劳鉴委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二、非因工伤残或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非因工伤残或病的职工或失业人员,因病申办提前退休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可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向市劳鉴委提出非因工伤残或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在职人员应有用人单位意见);
2、近几年的原始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书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5、被鉴定人的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后,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鉴定通知书和《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诊断。
三、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电话区号0750):
江门市劳鉴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服务窗口 江门市堤东路93号一楼 3353402
江门市蓬江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江门市丰裕路5号 3412687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3823796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洲大道中12号 6635817
台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 5531103
开平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2257397
鹤山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 8933121
恩平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恩平市冯如广场侧 771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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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劳动能力鉴定须知》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