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申请之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事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办工伤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其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如条件允许,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申请工伤认定若属于特殊情形的,应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填表说明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据。
三、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行政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江门市各级人社局(社会事务局)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地址和电话
市直:江门市堤东路93号一楼大厅工伤认定窗口 3353402
蓬江:江门市丰裕路5号 3412667
江海: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3823796
新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洲大道中12号 6615619
台山:台山市台城东城大道92号 5531103
开平: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2257397
鹤山: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 8933121
恩平:恩平市冯如广场侧 7717622
六、受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台山市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印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