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水务局、局直属各单位、市水利水电协会:
我局曾以《转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和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江水建管〔2018〕58号),将《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要求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检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投标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出借借用企业资质或挂靠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履约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现再次将《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3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二、项目法人要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加强对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确保其按合同要求履职。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考勤的检查。
三、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监理单位不得出具开工令,承包人不得开工。
四、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检查、督促。
五、监理例会、设计交底、安全培训、质量教育、工程验收等会议,所有签到人员应在现场照片里面出现,并可以清晰辨认,会议组织方应该保存会议照片、视频资料,并在第一时间上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妥善保管相关会议照片、视频资料。
六、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过“信用江门”向“信用中国”推送,同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门市水务局
2018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161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