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2 责任科室
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承办
3 办事程序
3.1 申请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申请方法
申请单位携带申请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递交。
3.3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发证→办结。
3.4 提交文件
3.4.1 申报材料: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带电子文档一份;
(二) 企业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核对章);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不具备安全资格证书委托其他人员主管安全生产的,必须出具企业安全管理任命书(以文件形式体现,由申请单位签章发布)。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核对章);
(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 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核对章);
(八)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原件)
(九)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第(二)至(九)项资料一式两份。
3.4.2 发文类型
发证。
4 办结期限
30个工作日内出证办结。
5 收费
不收费。